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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月12日,安徽商報、元新聞記者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獲悉,《合肥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定》已印發,自4月1日起施行。
所謂“物業專項維修資金”,是指專項用于物業共用部位、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、更新和改造的資金。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于物業共用部位、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、更新和改造,不得挪作他用。經業主依法表決同意,可以使用維修資金購買外墻、電梯等共用部位、共用設施設備維修保險。業主委員會(物業管理委員會)、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所在地居民委員會(村民委員會)可以按年度申請使用維修資金。鼓勵對工程預算3萬元以上(含3萬元)的維修、更新和改造項目,委托專業造價咨詢機構出具預算造價報告。工程結算審定金額超出工程預算金額20%或者1萬元的,需經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業主表決同意后方可列支。
在維修資金監管方面,業主轉讓物業時,應當向受讓人說明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并出具有效證明,該房屋維修資金分戶賬結余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。新產生業主委員會(物業管理委員會)的,業主委員會(物業管理委員會)應當承繼履行小區未完結的維修資金使用項目組織實施職責;未履行相關職責的,縣(市)、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(鄉鎮人民政府)應當督促履行。市、縣(市)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暢通維修資金交存、使用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和反映渠道。業主對維修資金的交存、使用等情況有異議的,可以要求業主委員會(物業管理委員會)給予答復處理,也可以向市、縣(市)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申請查詢,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。(記者 姜志遠)
責任編輯:杜宇
